夏天风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不成中介费还要付吗?
来源:夏天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6
浏览量:873

珠海律师夏天风律师案例说法(3)买卖不成中介费还要付吗?
经房产中介商介绍,与卖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吕小姐,因适逢房产市场政策变化要征收20%个人所得税,考虑再三与卖家终止了房屋买卖,被卖家“拗掉”定金3万元,可又被房产中介商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8000元。房屋买卖不成这笔曾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还需要支付吗?
日前,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吕小姐仍须支付中介商居间服务费8000元。
2005年7月初,吕小姐经上海房屋交换公司居间,与房产中介商及欲出售上海市延平路某号房屋的卖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除约定房屋买卖价款、付款方式等外,还约定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服务费8000元。中介商还承诺代收代付各类税费及款项等,合同签署后视作中介商已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
两天后,吕小姐又与卖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当天,吕小姐还向卖家支付定金3万元。同月下旬,吕小姐向中介商出具情况说明,称由于将来会出现的20%个人所得税问题,又与房屋卖家产生了争议,决定不再继续购买该房屋了。
据此,中介商未再办理相关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2005年12月下旬,吕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上述三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为无效,要求卖家返还定金3万元,而房产中介商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该诉请未获法院支持认可。
案件判决后,上海房屋交换公司为追索8000元中介服务费,又起诉到法院声称按照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居间合同,吕小姐应支付居间服务费8000元。
法庭上,感到非常委屈的吕小姐辩称,自己与卖家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所付出去的定金3万元已“打了水漂”,对此就不应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产中介商要求自己支付居间服务费,加重了本人的负担,对自己是不公平的。
法院认为,在居间合同中,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一旦居间方介绍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居间方就完成了居间服务,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义务,委托方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居间服务费的支付不以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为前提。房产中介商促成了吕小姐与卖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就完成了居间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吕小姐以已经向房屋出售方支付了3万元定金,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由,认为再向房产中介商支付居间服务费显失公平。
然而没收定金的违约责任是基于吕小姐与卖家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而二手房买卖合同与房产中介商与吕小姐之间的居间合同系各自独立的两个合同,吕小姐与房产中介商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因吕小姐已履行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被拗掉定金3万元)而免除,遂判决吕小姐仍须支付居间服务费8000元。

珠海律师夏天风律师点评:居间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为有偿性。我国居间服务的报酬制度,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佣金约定制度,二是法定上限制度,三是风险报酬制度。前两点比较容易理解,对于风险报酬制度,这是基于我国《合同法》对居间服务的强制性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拒付中介费的法定理由是居间不成或由于中介的欺诈行为而导致交易不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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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夏天风
  • 执业律所:
    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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